法官说法
诈骗、盗窃案
2023年2月16日上午10时,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余某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余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退赔诈骗赃款10万余元,所盗车辆返还失主。
案情回顾
贵州籍男子余某从他人处购得一辆汽车,后再次出售,该车经多次转卖至陕西省汉中市。2022年初,余某得知原车主之亲属找寻该车的消息,余某明知该车已被自己出售,其以找车需报酬为由,产生骗取原车主亲属钱财之念头。后其在贵州省通过事先安装GPS定位设备查找到涉案车辆在陕西省,并来到汉中市洋县趁车辆使用人不备,采用秘密手段将价值19万元的涉案汽车自陕西省窃取至贵州省。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该人隐瞒其盗取车辆的真实情况,虚构其需要让他人帮忙找车、车主拦车不让走、需要花钱赎车等理由,向原车主的亲属谎称车辆从陕西省找回需要在重庆市交车,并唆使其亲属将车从贵州省驾驶至重庆市某服务区。同时,余某将原车主亲属欺骗至重庆市某服务区接车,先后分多次骗取原车主亲属钱款共计10万余元。
案件审理
案发后,失主报警。被告人余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余某犯诈骗罪、盗窃罪。洋县人民法院根据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近年来,以各种方式、借口骗取老百姓钱财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手段层出不穷。法院义正言辞讲清“法理”,更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诫,感同身受明白“事理”,时刻保持警惕意识,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警告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寻捷径,触犯刑律方知悔,只有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能创造美好生活。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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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洋县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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