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0日,我市召开《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动员会。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王春丽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李晓媛主持会议。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重要条款、核心要义进行解读,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结合实际工作就贯彻落实《条例》表态发言。

会议要求
▲要提升站位、充分认识实施《条例》是彰显德治法治融合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现实需要,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强大动力,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要紧扣重点、把握关键,抓宣传普及、教育培训、示范引领,引导人民群众见贤思齐、崇德向善,实现从“人人独善其身”到“人人相善其群”的跃升,让文明意识深入人心;
▲要靶向施策,对守规则、讲道德的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对不文明行为加大曝光和惩戒,推动《条例》落地落实,播撒道德的种子、培育文明的“花园”,为谱写汉中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凝聚磅礴精神力量。
汉中市第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弘德立法”的开篇之作。为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高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经市委同意,将《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项目。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立法审议。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2021年8月17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了《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年11月26日,陕
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条例》共四章34条, 主要内容为: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体制机制。《条例》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与德治、规范与治理、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鼓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从领导机构、政府、群团和基层组织单位三个不同的层面,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架构。
二是结合实际,明确了市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文明出行、社区文明、网络文明、文明旅游、医疗秩序、健康绿色生活、市场经营九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为市民文明行为的基本准则。对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场舞扰民、城区焚烧香烛冥币、禁烟控烟、饲养动物、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第一,关于广场舞扰民。市民开展广场舞活动涉及公民权利行使的自我约束和法律约束问题。为此,《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开展广场舞、打陀螺、甩响鞭等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高考、中考期间及其之前七日内,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不得开展上述产生噪声的活动。
第二,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为了加强对社会公众卫生行为的教育引导,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战,《条例》第九条将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推行分餐制,配备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生动物等纳入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关于社区公共文明。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共同的“家园”,文明社区是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居民公约,不侵占绿地,不高空抛物,不噪音扰邻,不私搭乱建,电动车安全充电,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文明行为规范,有针对性地聚焦社区内的热点问题,为解决市民的担忧和困惑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关于倡导和鼓励的行为。《条例》在第十七条明确将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无偿献血,社会互助、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等规定为“倡导和鼓励”的行为,与“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相区别,体现鼓励和支持相结合的理念。。
三是发挥法治引领,构建保障体系。《条例》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的具体措施,分为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两个方面。软件方面,规定了文明创建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村镇建设、鼓励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社会教育、建立激励回馈机制等措施。硬件方面,规定了积极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措施,打造保障文明创建的硬件环境。
《条例》对不文明行为“治理机制”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治理方案,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文明行为志愿者招募和不文明行为劝导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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