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勉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8时10分许,袁某某驾驶陕F****5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勉县**路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途中,与相对方向柏某某驾驶的陕F****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后陕F****5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过程中,又与王某某头东尾西逆向停放在路北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陕F****N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部刮擦,致袁某某、柏某某受伤、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陕F****N号小型轿车倒车至现场以西约30米处停放。后柏某某经汉中市**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月30日死亡。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
1、 事故发生时,陕F****8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陕F****5(前悬)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接触;陕F****5(前悬)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陕F****N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右侧前部接触。
2、陕F****8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齐全,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陕F****5(前悬)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齐全,其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
3、陕F****8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39km/h.陕F****5(前悬)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19km/h。
经陕西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发生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柏某某、王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共同次要责任。
事发后,袁某某及家属向被害人柏某某家属赔偿部分损失,共计赔偿人民币160000元整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行驶至肇事路段疏忽大意、观察不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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