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批驾驶员被吊销驾驶证,速来围观!

原创 兴旺  2021-05-14 20:39:30  阅读 345 次 评论 0 条

      现对三月份以来我市查处的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尊章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违法行为驾驶证号违法人姓名违法时间
醉酒驾驶机动车

6123231971******12

覃山2021.3.17
6123011996******57何元龙2021.4.23
6123011985******2X张帆2021.3.23
6123261979******12王安军2021.3.15


违法行为驾驶证号违法人姓名违法时间

次饮酒驾

驶机动车

3504241982******18严冬才2021.3.29
6123011966******10宋季康2021.4.29
6123251962******53汪少军2021.4.16
6123271980******11杨小军2021.4.5
6123271981******13徐孝彦2021.4.8
6123211978******10王铂元2021.3.26
6123211977******17石明贵2021.3.29


违法行为驾驶证号违法人姓名违法时间

驾驶报废机动车

4123231982******14

宋海超2021.5.2
6123231962******13张文明2021.3.21
6123231968******16李志刚2021.3.4
6101241959******39高峰景2021.3.29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来源:汉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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