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一商家开门营业燃放鞭炮,被处罚!

原创 兴旺  2021-02-26 23:57:31  阅读 343 次 评论 0 条

为构建生态、宜居、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加强日常巡逻管控的同时,加强禁燃禁放烟火爆竹专项清查行动。

2月26日上午10时许,洋县市民某商户在洋县洋州街道办某门面房开门营业燃放鞭炮时,被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巡查发现,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场给予某商户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未燃放鞭炮1封。

截至目前,洋县公安局在禁燃禁放工作中累计出动警力30人次,出动警车10台次,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9起。其中,当场处罚1起,现场警告8起,现场收缴烟花爆竹3件。

洋县警方在此倡议广大市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节日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并伴有巨大安全隐患。因此,要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倡导文明新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杜绝火灾等事故发生。

附:《洋县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知识延伸: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ND——


元宵佳节

    今天是农历正月十五,祝全体民警、辅警、离退休民警、广大民警家属,以及关心支持洋县公安事业发展的各界朋友,元宵节快乐!。

来源:洋县公安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投稿 : 1247849349@qq.com  微信客服:18565676124

本文地址:https://www.yangxianren.com/post/3889.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兴旺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