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在秦岭南麓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2016年至2017年期间, 被告人王某在秦岭南麓洋县境内购买林坡伐木,其办理相关林坡《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证采伐林木。经现场勘查、调查计算,其超证采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34.57立方米,王某将滥伐的林木部分用于制作香菇棒,部分售卖于木片厂牟利。另外,被告人王某曾因滥伐林木被判处过刑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洋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压态势,铁腕出击,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资源犯罪行为,审理了一批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滥伐林木罪等犯罪案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人不负秦岭,秦岭何曾负于人?以实际行动切实做“守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卫士”。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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