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西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西乡县**九年制学校校长期间,自2013年秋季至2017年春季,每学期结束前在其办公室或者宿舍,收受学校食堂承包人查某某给的10000元现金,连续八个学期,共计8次收受80000元,均被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西乡县监察委员会说明问题,并于4月2日将收受查某某的8万元上缴。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做一个有态度的新媒体!
投稿 : 1247849349@qq.com 微信客服:18565676124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