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载人
遭遇事故引发悲剧
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2020年6月18日,天下着雨,公司业务繁忙,直到晚上十点同事们才陆续下班。
考虑到天气差、时间晚、难打车,小陈好心提出要用自己电动自行车免费送小杨回家,小杨一听一口答应,两人于是一同搭乘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公司。
(网络配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
他俩在回家路上
却发生了意外
当小杨与小陈骑车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
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
交警认定,因为小陈存在违反规定载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以要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
小杨的家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定。不久之前,小陈收到法院传票,小杨的家属要求小陈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双方担责
按过错程度酌情赔偿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方面,本案中小陈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好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导致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按照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扣除小陈已先行垫付的1万元,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施惠人应尽注意义务
遵循法律法规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请客吃饭、搭顺风车等。
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避免“好心办坏事”。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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