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下午,洋州法庭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前期释法说理和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即多方筹集资金,当场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1350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李某某与胡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胡某某因治病向李某某借款,因李某某无钱,遂由其子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某出借15万元,但胡某某并未出具借据。后胡某某、李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2021年2月亡故。李某多次向胡某某妻子田某、儿子胡某讨要未果,遂将胡某某妻子田某、儿子胡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田某、胡某表示胡某某去世前并未提及该笔借款,作为胡某某妻子和儿子对于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该笔借款不认可。由于相关人员李某某、胡某某均先后亡故,案情扑朔迷离,双方争议极大,互不相让。庭审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并多次向被告释明,虽被告并不知道案涉借款的情况,但从本案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住院治疗费用交纳、录音等证据来看,借贷关系应当属实,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又给原告做工作,望其考虑胡某某系因治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是否可以在还款数额及利息上进行让步。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辨法析理,被告田某、胡某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并表示愿意承担胡某某生前的债务。而原告李某也基于本案被告的现实经济状况,在法庭多次调解下,自愿作出了相应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随即被告多方筹集资金当场向原告进行了偿还。该案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表示称赞。债务人、债权人均去世后,债务及债权并不会当然的随之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遗产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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