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9月12日,洋县法院谢村法庭当庭调解了一起因丢失耕牛的赔偿案件,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丢牛的损失12000元结案,一起因耕牛丢失案在一年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2日,原告王某将牛圈的几头牛赶至戚氏街道办后村三组池塘边放养,并将大牛拴住,其中几头小牛未进行栓绑,遂小牛进入被告宋某的苞谷地。被告宋某来到苞谷地农作时,发现地里的小豆被牛踩踏,遂“扣留”一头大牛,用来与牛主人说理,之后将剩余几头大牛解开,除“扣留”的一头牛外,其余牛自发向牛圈走去。
后原告发现拴在池塘边的牛出现在牛圈旁,通过寻找发现其中两头牛丢失,后进行报警处理,报警后,被告承认牛绳是他解开的,但不认可原告丢失两头牛,拒绝向原告赔偿。该案经村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赔偿。
法庭调解
2023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两头牛并支付寻找牛的人工费,共计38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承认是其将牛绳解开,但不认可原告的牛丢失。庭审中原告确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所丢失牛的品种、颜色、大小等,因标的物灭失,该案审理一度陷入僵局,给法官审案造成障碍。考虑到本案双方均有责任,法官遂从双方着手做调解工作。
虽耕牛丢失,但原告存在怠于管理的职责,造成耕牛系在被告家地边无人看管;而对于被告而言,虽原告将牛系在其地边有一定的过失,但明知该牛不是无主物,不应直接解去牛绳,由此造成牛丢失其应当负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市场上相当大小牛的一般价格,又考虑到双方过失程度,法官遂提出折衷建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2000元。后在此思路下,法官又作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双方按法官建议达成一致意见,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丢牛的损失12000元结案。
法庭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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