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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