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现集中公布一批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曲江新区顺威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二、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扶风县小魏茶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3日,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反映扶风县小魏茶庄经营者魏某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西湖龙井”商标。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1月20日,魏某在淘宝网“达俊旗舰店”购买了500个金色“西湖龙井”字样的商标标识,并将该标识贴到其从西安批发市场购进茶叶的外包装上,以“西湖龙井”商标名称向消费者出售。期间共售出贴有“西湖龙井”字样商标标识的茶叶共188笔,货值金额共计19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西湖龙井”商标标识305份、贴有“西湖龙井”字样包装盒7个、“西湖龙井”产品标签87张、小袋包装茶叶6袋、大袋包装茶叶6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榆林市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神木市苏一阳服装经销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3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耐克运动鞋、路易威登服装,不能提供相关合法资质凭证。4月27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向品牌方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5月12日,收到路易威登、耐克品牌方的鉴定报告,确认当事人所售上述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耐克运动鞋89双,销售价格为200元/双,售出8双,未售81双;购进路易威登服装5件,销售价格为200元/件,售出3件,未售2件,违法经营额总计18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洋县龙隆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品案
五、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汉台区汉运司运达批发市场但军电器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插座案
2023年2月23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商品柜内及商品展示架上陈列有标称品名为“飞科延长线插座”47个,该插座的外包装袋上及插座的插孔面分别印有“FIGO飞科”标识和“全新工艺”“慈溪品恒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经核查,上述插座上标示的“FIGO飞科”标识与“FLYCO飞科”注册商标雷同,经“FLYCO飞科”商标注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其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3月1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从西安某批发市场购进标称品名为“飞科延长线插座”50个,自用3个,剩余47个于2023年2月对外销售。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涉案标识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和“FLYCO飞科”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和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上述涉案插座为侵犯“FLYCO飞科”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并销毁侵权的标称品名为“飞科延长线插座”47个,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汉阴县城关镇国豪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玛尼手表案
2022年6月21日,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时发现,店内橱柜内展销有阿玛尼牌手表39块,商标为“EMPORIO ARMANI”。7月11日,经“EMPORIO ARMANI”商标注册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授权的鉴定人鉴定,确认这39块“EMPORIO ARMANI”腕表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的商品”。当日,汉阴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3月起分4次从西安市某购物中心购进“阿玛尼手表”,至2022年6月21日库存39块,按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34450元。库存39块手表的表盘和表底壳上均有“EMPORIO ARMANI”标识,附带的标价签上有“阿玛尼手表”文字,附带的吊牌上有二维码图案和产品型号,附带的产品说明书内第211页销售单位盖章、销售商盖章处盖有含有字母“FOSSIL HONG KONG LIMITED HCEA”的蓝色印章。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问题仍摆放在柜台出售,且在商品销售前将产品防伪标签进行拆除,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无法通过查验防伪标签对产品真伪进行验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手表39块,罚款336125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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