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法院依法宣判史某有期徒刑7个月!

原创 兴旺  2023-03-31 20:31:25  阅读 59 次 评论 0 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男子史某得知为境外赌博平台转移资金可以获得佣金提成的消息后,遂到广东省找寻上家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和登录网银的手机,配合“上线”套现,进行登录、刷脸、验证服务转移资金,赚得“工资”6000余元,6名被害人被骗资金193798元进入被告人史某银行卡内。史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

     近日,洋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该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初,被告人史某同战某(另案处理)在一微信群上发现“刷流水”兼职赚钱的消息,联系对方后得知是为境外赌博平台资金转账,可以按照转账金额的1%获得佣金提成。
2022年3月23日,史某同对方在广东省揭阳市某公园见面,史某将自己兴业银行卡、身份证和登录网银的手机交由“上线”操作转账,配合进行登录、刷脸、验证服务。
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史某再次与“上线”在该公园见面,史某按对方要求将自己农业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交由对方操作转账约2小时,配合进行登录、刷脸、验证服务。后史某又提供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微信账户给对方帮助转移资金,并在对方带领下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营业所取现12700元交由对方。史某共计赚得“工资”6000余元。查明,被告人史某兴业银行卡于2022年3月23日进账118803元,出账5005元;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2年3月28日进账391734元,出账39171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22年3月28日进账23700元,出账23670元。有6名被害人被骗钱款中193798元流入史某银行卡。

法院审理

案发后,洋县籍被害人华某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对史某采取强制措施。史某归案后,退赔了被害人华某损失,并检举、揭发童某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线索,从而使得公安机关侦破“童某电信诈骗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及其家属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退交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线索,从而使得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结合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作为财物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较多。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两高一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21年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官寄语

     近年来,涉“两卡”(即手机卡、信用卡)犯罪形势依旧复杂严峻,犯罪类型多样且不断发展,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履职作为,“断卡”行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成效日益明显,有力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的势头。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增强防范意识,发现网络上发布的赚钱消息要认真辨别、提高警惕,只有合法经营,诚实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生活。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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