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槐树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创 兴旺  2023-03-27 20:16:17  阅读 59 次 评论 0 条

离婚纠纷

近日,槐树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达到了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效果。

案情回顾

王某和张某于2013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王某以结婚为目的为女方家修建房屋出资6万余元,给付彩礼2万余元,并于婚后搬至女方家生活。张某称其怀孕生子期间无经济收入,王某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王某称其因工受伤,无法从事高强度劳动,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23年2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王某表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经营家庭投入30万余元,要求女方支付经济补偿。而张某表示只能支付3万元。

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理解释下,王某了解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认识到自己诉求的不合理性,同时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也认可王某对家庭的付出,考虑到王某因工受伤劳动能力下降以及对家庭的付出,双方达成一致,张某给予王某婚前财产投入、婚后共同财产折价款等经济补偿共13万余元。

发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寄语

在离婚纠纷中,大多数当事人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作为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面对一桩桩家长里短,我们既要秉持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司法有温度,才能最大程度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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