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南环路这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判了→

原创 兴旺  2023-01-31 20:56:31  阅读 37 次 评论 0 条

案件审理


男子韩某、王某各自驾驶机动车,在G108国道洋县过境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相邻时段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男子王某在肇事后逃逸。韩某、王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案件。结合韩某、王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鉴于该二人积极赔偿并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某日22时许,韩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108国道洋县南环路东段某处,其车辆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碰撞,致郑倒地,韩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报警、未拨打120抢救伤者,而是将车停在附近观望。随后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车辆碰撞、碾压倒在地上的郑某,王某即驾车逃离现场。现场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施救,被害人郑某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死亡。交警在现场将韩某传唤到案。次日上午9时,王某的父亲带领民警在洋县城区以东某地将王某抓获。




案件鉴定


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系车辆碾压致胸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王某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某、王某因涉嫌犯罪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韩某、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死者郑某之近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韩某、王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审理中,韩某、王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




案件判决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王某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韩某在他人报警后虽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在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其父亲带领民警将王某抓获,该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王某从轻处罚。韩某、王某均自愿在保险赔付款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韩某、王某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适宜社区矫正,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寄语


安全在脚下,生命在手中。现实生活中,迫于生计之压力,部分司机、行人很“匆忙”,各自抱着侥幸的心理在道路上“赛跑”,将交通规则抛之脑后,却为彼此的安全埋下隐患。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惨剧,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如不慎肇事,切记敬畏生命、珍爱生命,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立即报警。切勿肇事逃逸,否则除依法严惩外,机动车商业保险不予支付赔偿金,肇事者自己承担高额赔偿费用。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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