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15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曝光,看看有你认识的吗?

原创 兴旺  2023-01-05 19:30:58  阅读 35 次 评论 0 条

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曝光台
(2022年)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难免会饮酒助兴,请大家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让我们一起过一个团圆年、平安年、幸福年!   为警示提醒广大群众“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现将2022年酒后道路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一、白  波,男,身份证号:612323********901X,2022年1月26日17时许,醉酒后(220.33mg/100ml)驾驶陕FB***6号小型汽车行至洋县洋华专线26公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二、雍  勋,男,身份证号:612323********6055,2022年2月6日2时许,醉酒后(139.33mg/100ml)驾驶陕F5***9号小型汽车行至洋县文明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吊销“C1D” 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伟峰,男,身份证号:612323********2119,2022年2月12日23时许,醉酒后(106.18mg/100ml)驾驶陕FE***6号摩托车行至洋县园林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四、肖进善,男,身份证号:612323********0315,2022年3月4日18时许,醉酒后(169.04mg/100ml)驾驶陕FE***6号摩托车行至洋县307专线5公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五、梁  跃,男,身份证号:612323********001X,2022年3月11日23时许,醉酒后(186.18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至洋县唐塔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六、周素永,男,身份证号:612323********2711,2022年5月10日21时许,醉酒后(116.57mg/100ml)驾驶陕F8***6号小型汽车行至108国道1581公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七、王一鑫,男,身份证号:612323********6017,2022年6月3日23时许,醉酒后(91.22mg/100ml)驾驶陕F6***8号小型汽车行至洋县晋昌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八、来宝红,男,身份证号:612323********6052,2022年6月26日20时许,醉酒后(131.96mg/100ml)驾驶陕FR***8号小型汽车行至洋县园林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吊销“C1”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九、胡  媛,女,身份证号:612323********7627,2022年7月27日22时许,饮酒后(62.87mg/100ml)驾驶陕FJ***8号摩托车行至洋县东环路与育才路交叉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行政处罚。


十、牟  嘉,男,身份证号:612323********8316,2022年8月9日22时许,饮酒后(75.15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至洋县唐塔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暂扣“C1”型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蒋全福,男,身份证号:612323********0912,2022年9月27日14时许,醉酒后(97.66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至洋县307专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王志奎,男,身份证号:612323********2914,2022年9月27日11时许,饮酒后(28.11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至洋县华阳镇红石窑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行政处罚。


十三、陈开斌,男,身份证号:612323********4519,2022年10月3日15时许,醉酒后(188.10mg/100ml)驾驶陕FP***8号摩托车行至108国道1605公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吊销“D”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梁  寅,男,身份证号:612323********861X,2022年10月6日2时许,饮酒后(67.32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至洋县信合大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行政处罚。


十五、张石林,男,身份证号:612323********4414,2022年11月10日17时许,饮酒后(98.39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至108国道1614公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洋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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