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生态、宜居、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洋县公安机关在加强日常治安巡逻管控的同时,
对非法燃放烟火爆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22年以来,
共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案件14起,
处理违法行为人14名。

2022年6月18日,洋县城区市民楚某当天刚刚购置了一款新车,为庆祝购买新车,该楚在自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大肆庆祝,后被辖区巡逻民警发现。经查,楚某的行为违反了在城区禁燃禁放的相关法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给予楚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洋县洋州镇某村村民翟某因邻居生活与其不符,于当晚故意在邻居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大呼小叫,辖区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出警。经查,翟某的行为违反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给予翟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日,在洋县傥城路某处,任某为了庆祝自己餐厅正式开业、推广餐厅的新店活动,在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辖区派出所接到巡逻民警移送线索后迅速出警并及时取证。经查,翟某的行为违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给予任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在洋县城区有机大道附近,市民周某以“驱邪”为由,摆放大量烟花爆竹在车辆附近,违规燃放大量礼炮,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后被巡逻民警发现。经查,周某的行为违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的相关法规,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周某面包车1辆、礼炮2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给予周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1日,市民全某在洋县城区某4S店购买一辆新车,该全为庆贺“喜提新车”,购买鞭炮一串,在自家门口燃放鞭炮进行庆祝,后被辖区巡逻民警发现。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期间,全某拒不配合民警的调查工作,被依法传唤至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全某的行为违反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的相关法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给予全某罚款的行政处罚。
并且我国已明文规定禁止在禁燃区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源:洋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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