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讯(通讯员 刘小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实施后,生态环境部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积极行动,主动作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机构改革后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代县政府起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管职责的通知》,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噪声污染监管职责,防止出现噪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范围有空白等问题。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洋县分局先后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提请县司法局对文件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对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讨论。会后根据会议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并送签。该文件已于2022年8月4日印发,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等条款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管职责的通知》的出台,顺应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现实需求,紧贴洋县工作实际,进一步夯实了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填补了监管空白,有力推动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细落实,为全县人民提供了和谐安宁的环境保障。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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