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5.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原创 兴旺  2022-07-28 20:21:05  阅读 91 次 评论 0 条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南郑区G244国道“5.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通报

2022年5月29日14时45分,汉中市南郑区G244国道K1087+163M(南郑区汉山镇石门村七组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处,发生一起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成立“汉中市南郑区G244国道“5.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 从 人、车、路、企、管等方面对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了全面调查。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阅资料台账、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分析了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2022年5月29日14时45分,李某海醉酒后(血醇浓度为194.25mg/100ml)驾驶未登记入户的“绿驹”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其妻林某翠及其两个孙女李某彤、李某茹,4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G2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K1087+163M处,由慢速车道变更至快速车道,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沿道路右侧快速车道行驶由岳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海及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林某翠、李某彤、李某茹4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李某海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刑事处罚。
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已建议南郑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健全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全面落实“两站两员”经费保障,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加强同辖区各部门沟通协作,依托镇办建立辖区重点车辆、驾驶员动态台账资料,严厉打击国省道、农村地区未佩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酒醉驾等突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片、教育一片,形成有效警示和震慑。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不断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续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查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载人、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全面开展“一盔一带”整治工作,筑牢安全防线。南郑区政府针对辖区G244国道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于发现的13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全部提升整改完毕。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对落实处理建议整改情况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7月26日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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