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野生兰花也犯法?汉中一男子被刑事立案

原创 兴旺  2022-05-14 21:02:32  阅读 137 次 评论 0 条

“我再也不敢上山挖兰花了”,峡口驿镇五涧桥村民邓某某非常懊悔地对办案民警说到,原来他为了卖花挣钱,自去年以来,5次进山盗挖5株野生兰花,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被依法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村民上山采挖兰花没定罪,是因为采挖的野生兰花之前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单,但是,2021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公布,《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野生兰科植物首次被列入,兰科-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整个兰属都列入了其中,也就是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的兰花都不能采挖出售了,如我们常见的春兰、蕙兰、建兰、墨兰、寒兰、春剑、莲瓣兰等都不能采挖出售。

所以小编提醒大家,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哦。

01

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略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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