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南一村民挖山药捡到一“宝贝”,为啥却被判刑了?

原创 兴旺  2022-03-13 21:39:49  阅读 118 次 评论 0 条

有句俗话叫靠山吃山,靠海吃海
不少人都热衷于上山“寻宝”
紫阳一男子上山捡了个“宝贝”
但他不知道的是
这个“宝贝”不能乱捡
他捅大篓子了!

东木镇村民张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深山挖山药时,在一山洞内发现两支土火枪,张三心想土火枪用来打野猪很方便,遂即将土火枪带回家并藏匿在同村村民的猪圈楼上,准备用该枪打野猪保护庄稼,不料几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三立即从外地赶回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后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支土火枪为枪支。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无持枪资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主动自首,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零六个月。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威胁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国家有严格的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非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来源: 紫阳法院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投稿 : 1247849349@qq.com  微信客服:18565676124

本文地址:https://www.yangxianren.com/post/6670.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兴旺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