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受伤医治无效死亡。近日,汉中市洋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苗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296324.39元。2021年夏天某日傍晚,苗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洋县谢村镇路段附近,其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被害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部碰撞,致电动车侧翻倒地受损,被害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苗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被他人发现后送至医院,因医治无效于2021年7月4日死亡,卒年79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2021年8月4日,经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颅内感染而死亡。洋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近亲属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赔偿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法院结合被告人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永恒 叶宝云 记者 张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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