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集锦
一、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主要内容
我省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对象应该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最小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讨论并张榜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县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省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陕西省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主要内容
我省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妻年满55至59周岁,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补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讨论并张榜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县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省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一)主要内容
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本人户籍在我省。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最小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讨论并张榜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县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省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特别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年龄在49-59周岁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450元的扶助金,年龄在60-69周岁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100元的扶助金。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扶助金。
3、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
(五)申报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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