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发布关于规范城区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原创 兴旺  2022-02-24 21:43:35  阅读 199 次 评论 0 条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城区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洋县城市总体规划》《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精神,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严格执行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坚决遏制城区村(居)民乱建房行为,针对城区街道民居较多,建设布局不尽合理,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乱搭乱建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范围
城区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城镇开发边界确定范围内城区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住宅用地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城区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具有行政村(社区)本村(社区)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权益。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原则
1.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之前,按洋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应节约集约用地、合理用地布局,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住宅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批准新建、扩建、翻建。
3.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由镇办组织选址,审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的,一律停止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建设私家庄园、私人会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三)依法管控原则
城市规划在城镇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经依法批准的《洋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凡不符合《洋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节约用地原则
村(居)民建房要按照《洋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中布局,与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尽量使用符合城市规划的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现聚居区缝隙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宅基地的依法依规审批
(一)城区居民使用国有土地建房
城区居民使用国有土地建房,由居委会、镇办、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城市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洋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管控要求,严格审查、审核、审批。

(二)城区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1)城区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城区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洋县城市总体规划、洋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落实占补平衡。
(3)城区村(居)民建房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业农村局将城区范围内涉及镇办的宅基地用地申请汇总后,向自然资源局提交办理农用地转用相关资料,自然资源局单独组卷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不向村(居)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占补平衡指标费。
(5)自然资源局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指标转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分配镇办,镇办按照批准分配的指标审批城区村(居)民建房。
2.落实占补平衡
(1)城区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补充耕地的,由镇办负责在本辖区内通过拆旧腾退新增加耕地,申请验收通过后,在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系统中备案,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拆旧腾退费用由县政府负责落实。
(2)城区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镇办通过拆旧腾退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农用地转用审批前,县自然资源局在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
3.严格城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城区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具有行政村(社区)本村(社区)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权益。
(2)使用集体土地的城区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A.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B.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
C.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D.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E.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区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
(4)规范城区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申请流程
A.农户申请。符合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规划选址意见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B.村(社区)组审查。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小组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社区)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社区)在《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镇办。
C.镇办审批。村(居)民住宅用地,由镇办审核批准。对于符合申请条件、材料完备的申请镇办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机构完成联审工作。
镇办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镇办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等事项。
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职能机构的,镇办要及时征求意见。完成审查后镇办各机构在村(居)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根据镇办各机构联审结果,镇办对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D.审批备案。镇办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材料归档留存,一户一档,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按季度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汇总报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加强宅基地批后监管,节约集约土地
(一)严格划拨管理
经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的,由村(社区)报请街道办事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于村(居)建房,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管理,强化服务指导。
1.镇办收到建房用地申请,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洋县城市总体规划》、《洋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用地建房开工前,镇办组织人员现场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用地范围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办应组织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用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墓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村(居)民建房用地,镇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在批、管、用过程中要全程参与,跟踪服务,严格把关,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格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建设、超标准建设。
(三)严厉打击私搭乱建、私自续建、扩建违法违规行为
镇办加强城区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严厉打击私搭乱建、私自续建、扩建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执法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早处理,使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章建筑,必须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涉嫌违纪,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执法监察,规范建房用地秩序
1.严禁村(社区)私自越权审批宅基地建房。对日常管理中发现该类问题的,要在依法查处案件的同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影响恶劣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政治、经济责任。
2.镇办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
迅速组织力量深入违法现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违法行为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土地和规划的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期,制止在萌芽。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发挥好社会公众的联防监督作用,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城区建房管理新格局,维护《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法律权威,保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为城市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3.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城市执法监察大队要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对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联合办案,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日常案件要做到该立案的要立案、该没收的要没收、该拆除的要拆除、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强制执行、该向纪委监委提出处分建议的要提出处分建议,坚持做到履行职责到位、依法处理到位、移送案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4.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确保履职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来源: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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