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自1990年起至本案案发,曾因盗窃被判刑九次,2021年在拘役服刑期满不到三个月时间,继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5208元。 (1)2021年9月19日,男子王某自安康市坐火车到汉中市城固县。次日凌晨3时许,其闲逛至城固县乐城公园将一辆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卖出。2021年11月22日,城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208元;(2)2021年10月29日,王某从汉中市区坐大巴车到达洋县,当日18时许在洋县五路口某百货店买烟时看到该商店柜台内有现金,遂产生盗窃念头。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钻进商店内部盗走现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统计,该商店被盗钱款共计2413.5元。上述钱款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王某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盗窃罪。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先后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仍不思悔改,在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服刑期满不到三个月时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且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新年将至,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盗意识,将公私财物妥善保管,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洋县人民法院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全县人民欢度春节保驾护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投稿 : 1247849349@qq.com 微信客服:18565676124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