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凯华钢铝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5902587484)经调查:你公司未按要求执行洋人社监理字[2021]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缴纳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联系地址:陕西省洋县真符路6号北四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916—2938708 0916—821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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