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和男子开房后一个多月查出宫外孕致离婚
梁妮和张平都是安康市人,均30多岁。
梁妮诉称,2020年7月10日,张平得知她要去汉中,便以顺路的理由邀请她搭乘其车同行,在途经城区时张平找理由留住她并开房。当年8月中旬,她在安康市中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宫外孕,她将医生的诊断结果告诉张平,在张平的陪同下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张平承认是因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她身体受到伤害,并承诺,在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再给予一些赔偿费用,但张平并未履行承诺。
梁妮称,她因此事人生发生重大变故,和丈夫离婚,孩子随父亲生活,2020年10月,她将张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平支付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共计16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5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张平说,2020年8月中旬,他陪同梁妮去医院检查过并承担了费用。两人发生两性行为时,梁妮与丈夫没有离婚,没有离婚期间可能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外孕,也不排除她和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或者是自身疾病导致官外孕。所以不认同梁妮的诉讼主张,而是应该做DNA鉴定,如果鉴定后和他DNA一致,愿承担责任。
02
法院:双方系自愿发生不当性关系应自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梁妮和张平是同乡,2020年7月10日,两人一起入住酒店并发生了性关系。这是在梁妮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
2020年8月,梁妮经安康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盆腔粘连,并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妮右侧输卵管缺失构成九级伤残,其他损伤不构成伤残,无后续诊疗费,误工期9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法院认为,梁妮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以外的他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公德,亦违反了法律倡导的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烟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系自愿发生不当性关系,且宫外孕系男、女双方在发生性关系之后产生的一项风险,该风险客观存在,一旦发生将会对女方身体造成较大损害,故他们对各自的行为应自担责任。
03
无法认定不当性行为和宫外孕之间有因果关系
04
律师: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 要引领良好风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梁妮、张平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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