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覃 山,男,身份证号:612323********4912,2021年3月17日19时许,醉酒后(143.21mg/100ml)驾驶陕FF***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龙坪路64公里80米处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吊销“D”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刘应建,男,身份证号:511022********4058,2021年3月28日20时40分许,饮酒后(75mg/100ml)驾驶川A5***H号小型轿车行至洋县北环路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限制二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李恒江,男,身份证号:612330********0619,2021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醉酒后(142.57mg/100ml)驾驶陕FY***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文同路3公里120米处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王武申,男,身份证号:612323********3936,2021年4月15日21时30分许,醉酒后(100.32mg/100ml)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洋县和平路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吊销“A2”型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五、刘东东,男,身份证号:612323********4319,2021年4月23日21时20分许,醉酒后(115.73mg/100ml)驾驶陕F0***J号小型客车行至洋县真符路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吊销“C1”型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六、王亚超,男,身份证号:612323********193X,2021年5月15日22时许,饮酒后(23mg/100ml)驾驶陕FU***9号小型客车行至洋县真符路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七、谢连琦,男,身份证号:352228********3059,2021年6月8日14时20分许,饮酒后(33.15mg/100ml)驾驶陕F6***3号小型客车行至洋县文明路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八、翟敏敏,男,身份证号:612323********7314,2021年7月2日13时40分许,醉酒后(136.36mg/100ml)驾驶陕F1***X号小客车行至洋县北环路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九、王耀锋,男,身份证号:610723********7335,2021年7月9日23时20分许,饮酒后(48.15mg/100ml)驾驶陕FN***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洋县龙亭高速路出口以西路段处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十、张红彪,男,身份证号:612425********657X,2021年9月17日2时许,饮酒后(29.02mg/100ml)驾驶陕F9***7号小型客车行至108国道洋县405路口处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十一、冯志胜,男,身份证号:612323********1911,2021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醉酒后(266.42mg/100ml)驾驶陕FY***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108国道1577公里100米处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限制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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