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
按照市、县“4111”三年行动工作安排,为了切实推进我县中心城区停车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类车辆停放有序,全力维护我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特印发《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9月8日
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城区交通环境,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切实保障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
二、十字路口、学校、医院、商场、机关单位门前严禁停放车辆,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三、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拍照取证后录入公安交管违法信息系统,并依法进行处罚;驾驶人拒不移除或无法与驾驶人取得联系的,依法予以拖移。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一律在人行道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视情节处以警告或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五、严禁擅自占用城区道路从事经营、作业或者堆放物品,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再次发现的可依法暂扣标牌或障碍物并予以处罚。
七、占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车辆超过7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机动车予以拖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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