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查处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原创 兴旺  2021-08-27 22:24:08  阅读 212 次 评论 0 条

为构建生态、宜居、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加强日常巡逻管控的同时,加强禁燃禁放烟火爆竹巡查管控力度。




典型案例



    ■ 8月26日,洋县市民郜先生在洋县城区文明路中段某门面房开门营业燃放鞭炮时,被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巡查发现,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民警当场对郜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天上午,洋县市民廖某在洋县城区某门面房开业刚开始违规燃放鞭炮时,被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巡查发现,鉴于其情节轻微,民警当场对郜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


洋县警方在此倡议广大市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民群众表达喜庆之情的传统习俗之一,但集中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并伴有巨大安全隐患。因此,要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倡导文明新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杜绝火灾等事故发生。


知识延伸: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洋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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