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因与汉中某工贸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上法庭,被判勉县某商贸公司、李某共同支付汉中某工贸公司天然气款260979.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姚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李某、姚某某均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汉中某工贸公司遂于2021年2月25日向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勉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
提醒
要做诚信遵纪守法的公民,切莫效仿本案中的李某,心存侥幸,恶意转移人民法院查封财产,自以为能够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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