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09时29分,张某某(女,50岁)驾驶陕F临08XXX09号电动车载张某(女,63岁),沿汉台区周孤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汉台区宗柏路与周孤路十字,未注意观察十字路口情况,适逢黄某某(男,48岁)驾驶陕F2XXX6号大型客车(802路公交车)沿汉台区宗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中间,电动车在刹车过程中车辆失控滑到,滑行的过程中(经鉴定滑行速度约为28km/h)撞向陕F2XXX6号大型客车右侧车身后部,张某某碰撞后倒地被碾压后当场死亡,张某摔倒后受伤。当事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车身两侧情况;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雨天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车身两侧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雨天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之规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认定: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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