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一男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摩托车致一人死亡,被公诉!

原创 兴旺  2021-06-27 22:46:47  阅读 343 次 评论 0 条

日前,洋县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庞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陕FY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槐天路洋县槐树关镇张沟村路段时,在行驶中刹车失灵,车辆驶出路西外跌入悬崖下,致摩托车驾驶员庞某某、摩托车乘坐人庞某甲受伤,车辆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庞某甲经洋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20年6月5日,经汉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庞某某、庞某甲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2020年6月8日,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庞某甲交通事故致器官损伤(颅脑、肺、脾脏、肾)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7月7日,洋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驾驶摩托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甲在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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