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牛配种致人意外身亡,洋县司法部门介入调解

原创 兴旺  2021-05-07 20:43:05  阅读 409 次 评论 0 条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马某牵着自家母牛到罗某养殖场去配种,马某和罗某之妻朱某打招呼后牵着母牛去配种架旁,拴住自家母牛后,进牛圈牵出罗某饲养的种牛自行给其母牛配种,两次配种失败后,马某把种牛拴好后企图把自家母牛往配种架内牵引,马某的母牛突然跳起,把马某压在配种架上,致其严重受伤;此事发生后,罗某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城固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马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发生后,相关村委干部及时介入,就马某死后善后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因诉求过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陷入僵局且有矛盾激化苗头;洋县司法局谢村司法所闻讯后积极介入,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罗某、死者马某的长子马某元和次子马某林的陈述、并到现场实地勘察、调取事发时监控,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最终将此事圆满解决。


【参照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纠纷虽然是马某饲养的耕牛将其致伤死亡,现象上罗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罗某方对其饲养的种牛管理不善,放任马某牵出为其母牛配种,对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诱因。


【警    示】

这是一起因动物导致的意外致人死亡的案件,此次案件,作为养殖户的罗某存在管理不善,马某由于自己操作失误而最终导致死亡。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自始至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和秉持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多次耐心劝解说服,促使双方达成了六万二仟元的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耕种致人意外死亡的奇葩纠纷。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助力脱贫攻坚的新举措,对于提高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调解水平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来源:洋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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