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法院:男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被判处刑罚

原创 兴旺  2021-04-19 20:36:45  阅读 239 次 评论 0 条

男子秦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后,于同年7月至8月在洋县县城内盗窃作案,案发后被网上追逃,在江苏省被警方抓获。秦某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并宣判。以盗窃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秦某于2020年4月30日刑罚执行期满被某监狱释放,其游手好闲流窜至洋县县城内伺机盗窃。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共计盗得雅马哈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电动车电瓶九组,经鉴定财物价值达11018元。所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所盗电瓶售卖后钱款被其挥霍。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1018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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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平安洋县,你我共建;洋县平安,你我共享”。法治社会人人都应该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法律有明文规定即禁止。本案被告人秦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过、好逸恶劳,本想不劳而获行“梁上君子”之事,在盗窃作案后外逃至江苏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没成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自食其果。希望秦某牢记前车之鉴,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出狱后当自强不息、诚实劳动,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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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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