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WQ6Q5L根据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洋市监案移字〔2021〕1号),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1.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抽样单、抽样记录、检验报告。2.2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厂存在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十三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船舶用燃油的,一年内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石油焦1000吨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1年3月9日
来源: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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