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22时许,杨某驾驶陕FC***3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8国道工农街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其车辆右前部与由东向西张某驾驶的陕FY***5号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来源:洋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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