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是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但应该正确行使
不能滥用信访权利
决不能将信访作为生财之道

2021年2月8日,由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侠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洋县槐树关镇中心小学公开宣判,该案系涉访违法行为入罪案,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相关工作人员及社会群众等多人旁听宣判。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周某侠因不满村镇、县信访局等关于其建房、进入贫困户等问题的答复,明知其不符合贫困户的条件,其原审批建房地址已属基本农田不允许建房,在政府为其提供其他可供建房地点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政府工作,多次到相关部门缠访、闹访,特别是在政府为其无偿解决住房并支付相关补助款的情况下,多次到省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信访局等,以静坐、打地铺过夜,在办公场所吵闹、纠缠、拦截、妨碍工作人员办公等方式缠访、闹访,要求为其解决不合理诉求,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周某侠不配合接访工作,以不支付费用将继续上访为由,先后四次强行向劝访、接访人员索要现金11393元,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侠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周某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什么是非法上访?
非法上访,也叫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不按照规定的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对非法上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如果有了上述行为,就要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但应该正确行使,不能滥用信访权利,决不能将信访作为生财之道,个别信访人为逼迫有关单位满足其个人不合理诉求,其动辄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
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并引以为戒
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来源:洋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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