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环罚字〔20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WQ6Q5L2020年12月21日(14:30--17:40)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厂通过脱硫塔底部3根白色PVC回流管排放生产废气,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0年12月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厂生产正常,通过脱硫塔底部3根白色PVC回流管排放生产废气,并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排放口及脱硫塔底部回流管生产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2、2020年12月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生产正常,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通过脱硫塔底部3根白色PVC回流管排放生产废气。3、2020年12月21日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你厂正在生产,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通过脱硫塔底部3根白色PVC回流管排放生产废气。现场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厂排放口及脱硫塔底部回流管生产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4、2020年12月21日你厂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20-Q-0615),显示脱硫塔底部回流管排放口生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值分别为31mg/m³、420mg/m³、322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0.03、0.4、0.61倍。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洋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诉、申辩及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洋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2021年2月1日
来源: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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