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子在洋县盗窃共享电动车被判处刑罚

原创 兴旺  2021-02-04 21:27:57  阅读 397 次 评论 0 条

山西省男子闫某、范某驾驶货车,从介休市出发至陕西省洋县送完货后见财起意,盗窃两辆共享电动车藏匿在货车车厢内,从陕西省运送至山西省平遥县。二男子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并宣判。闫某、范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盗共享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闫某、范某轮换驾驶箱式货车从山西省介休市出发, 前往陕西省洋县某超市送货。11月13日凌晨4时许,闫某、范某驾车至洋县某超市,超市工作人员卸货时,闫某发现路边停放两辆共享电动车。卸完货后,被告人闫某发现两辆共享电动车还停在原处,便心生盗窃之念, 遂向范某提议将两辆共享电动车盗回山西省供两人使用, 范某同意。后两人将两辆电动车抬上货车车厢藏匿, 轮换驾驶货车返回山西省。当日下午5时许,闫某、范某途经山西省平遥县, 因需前往介休市归还货车, 两人便将两辆共享电动车藏匿到山西省平遥县某处。后被告人闫某、范某将货车归还后返回藏匿车辆的位置,因发现车辆无法骑行,便将两辆共享电动车推至附近垃圾箱旁丢弃。后二被告人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两辆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两辆电动车价值5184元。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审理中,被告人闫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闫某、范某表示谅解。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5184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闫某、范某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均属主犯。二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闫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对闫某、范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盗窃属于多发性犯罪,发案数量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二被告人以此为诫,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共享电动车解决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方便了市民出行,但仍有个别市民对共享电动车恣意破坏、毁损,这些行为严重的也会触犯刑律,希望市民能爱护共享电动车,为我们大家的出行创造有利的环境。年关将至,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财物,莫给小偷留下可乘之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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