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引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刑罚!

原创 兴旺  2021-02-04 21:27:57  阅读 476 次 评论 0 条


男子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洋县某施工地点,其驾驶的摩托车与施工地门口的桌椅等碰撞,致桌椅及现场停放的一辆汽车等受损,发生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洋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95㎎/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洋县某医院,对其体内血样进行了提取。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48㎎/100ml。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损失1300元。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达到176.48㎎/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依法从重处罚。

寄语:开车需谨慎,劝君莫贪杯。希望广大驾驶员不要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害人害己。遵纪守法、文明出行,方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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