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洋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对我县一家餐饮具消毒配送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2020年1月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餐具配送中心已消毒待配送的餐饮具未进行逐批次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且消毒后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使用期限、生产用水无水质检验报告、使用的洗涤剂无对应卫生许可批件3项违法行为。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大队对该企业提出指导意见后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2020年6月、9月的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继续存在类似问题。针对这种“无视法规法纪,累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卫计执法大队给予该企业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落实。目前,此案已完全履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是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关键点,县卫计执法大队将进一步规范整顿县域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小知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来源:洋县卫计执法大队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投稿 : 1247849349@qq.com 微信客服:18565676124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