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7日8时许,刘某驾驶陕DA***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洋县白鹤村路段,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郝某驾驶的陕F临039***8号二轮电动车右侧碰撞,致郝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驾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郝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交警提示:交叉路口要减速,确保安全再通行。
来源:汉中洋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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