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电力设施频繁受外力破坏,给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洋县区域内2020年因工程施工和用户砍伐树木等对电力设施造成外力破坏事件高达32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一、外力破坏典型事例
2020年4月30日18时01分,洋县国基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新建北二环堆料现场,因铲车司机操作不当,将110千伏贯溪变电站10千伏谠河线主线路32#电杆撞断,使其供电范围内的198台变压器因事故全部停电,辖区内16400余户供电中断,县城自来水供应中断,给辖区内群众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事故造成停电5小时07分,直接经济损失7.77万元。
2020年3月22日14时20分,大创商混站内一辆运输砂石的工程汽车因倒完砂石货仓未及时收回,导致货仓顶部挂到110千伏谢村变电站10千伏砖厂线主线路上,导致线路瞬间接地停电,全线145台变压器停电,戚氏全镇的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被迫暂停,运输砂石车辆因触电导致汽车轮胎报废。本次事故造成停电1.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
2020年6月6日11时18分,在磨子桥镇沙溪村,因为当地修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一辆挖掘机将110千伏磨子桥变电站113农沙线沙溪支线62-63#杆之间的地埋电缆挖断,导致113农沙线90#杆开关跳闸,后端38台变压器停电,影响近千余户供电中断,事故停电3小时,经济损失近5万元。
2020年10月17日17时10分,白石村一村民在未经辖区供电所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砍伐送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的树木,因为未采取正当的技术措施,导致所砍伐树木倒在10千伏线路上,将110千伏贯溪变电站121谠河线塔玉支线孟浴分支线8-12号杆之间的导线压断,电杆倾倒4基,直接导致白石到铁河村的送电线路停电,影响800多户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
(三)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竹子;
(五)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各单位经查实后应给与表彰或予以100-3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电力建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为了确保洋县县域内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良成果,保障全县电网供电安全,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电能,洋县供电分公司特制定《洋县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与广大用户和企业携手打造洋县一流配电网。
来源:洋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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