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洋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

原创 兴旺  2020-12-28 22:05:43  阅读 735 次 评论 0 条

洋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的

通    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柴油为燃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基工程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林业机械暂时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经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浓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三、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的范围是:西至苧溪河及城西路、东至贯城东路、南至西汉高速及汉江、北至牛头山及山体边界以内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四、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符合标准的,可以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五、未挂牌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通告划定的区域内使用。新购置或外地转入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天内完成编码登记,方可使用。


六、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县公安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在划定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洋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洋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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