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切实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秦岭国家公园(筹建中),陕西汉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三国遗迹—武侯墓祠定军山风景名胜区、陕西省云雾山森林公园,汉中漾家河湿地、汉中褒河湿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封山禁牧期限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封山禁牧期限为长期;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等封山禁牧期限为5年;其他封禁区域按照属地原则由有关部门、各镇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封禁期限。
三、封山禁牧的内容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局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局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局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0916-3239870。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勉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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