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固县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沈某某二人商谋合伙在城固县河道内偷采河砂,沈某某联系了以前打游戏认识的城固县**管理站职工何某某(另案处理)。经何某某引荐,郭某某和沈某某联系了南沙河二里镇观音村**砂场并决定在该砂场偷采河砂。期间郭某某、沈某某提出让何某某为其非法**规避打击处理,提供城固县**巡查信息,郭某某、沈某某按次给何某某好处费,何某某予以同意。此后在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由何某某提供**巡查信息,郭某某、沈某某二人组织挖掘机、车辆等,在观音村砂场非法采挖河砂23次,并给予何某某好处费24次25笔共计7.15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7.15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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