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华某某,曾用名华某,男,生于19**年,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甲,男,生于1996年,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三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8年,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6年,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杨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2月26日,张某某、华某某因向聂某索要欠款,双方发生矛盾,聂某随后将此事告知朋友王甲。2月27日中午,王甲、张某甲又通过电话联系华某某,约其出来处理此事,当日14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带领杨某、杨某某、李某某、张甲、刘乙、杨某甲(三人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持械到达约定地点,犯罪嫌疑人王甲纠集张某甲、何某甲、石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也如约而至,双方在洋县文明东路烟草局对面路边发生冲突,王甲在华某某脸部打了两耳光,随后华某某方人员便持砍刀、扳手等追赶王甲等人,打砸王甲、聂某二人的车辆,致二人陕F****黑色别克凯越轿车、陕F******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甲、华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涉及被毁物品于2015年2月27日的损失价值为贰仟玖佰肆拾元整(¥29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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