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4人组织淫秽表演,10人介绍卖淫被公诉

原创 兴旺  2020-10-16 21:33:25  阅读 805 次 评论 0 条

今日,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出生,1982年1月3日因抢劫罪被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85年2月8日假释出狱。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出生,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 女,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大道**号,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巷*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9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瞿某某, 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4月9日曾因抢劫罪被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0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苟某某, 女,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6月7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罚款400元。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 男,199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2月29日因吸毒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1日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实际经营汉中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商务部和运营部,商务部下设客户经理、公关经理,公关经理手下均带有若干酒推。运营部下设管理服务部、DJ部、保洁部、安保部、前厅部。

在某某公司经营期间,经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同意,被告人赵某某(商务部总监)、张某某(客户经理)先后招募熊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包间内进行脱衣舞淫秽表演,吸引顾客进行消费,以此获利。

在某某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客户经理)、陈某某(领队)、苏某某(领队)、李某某(领队)、瞿某某(领队)、李某某(领队)、魏某某(领队)、黄某某(客户经理)、苟某某(领队)、韩某某(领队)、张某某(领队)先后介绍谢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等多名酒推以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在消费的顾客提供外出卖淫服务,并从中抽成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组织他人为顾客提供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瞿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黄某某、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先后介绍多人外出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6中国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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