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办事处**村**组,现住西乡县**。因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汤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3月左右秦某某与孙某某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底秦某发现姬某某为现役军人。2019年6月左右秦某某通过朋友蒙某某打听到姬某某与孙某某已于同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后,仍与孙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9年7月左右秦某某与孙某某在安康耍时,秦某某用孙某某手机将孙某某裸体照片发给姬某某,使孙某某承认其已与姬某某结婚的事实。同年8月15日晚其用孙某某手机将其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和视频发给姬某某,后姬某某回复“咱们离婚吧”,秦某某又回复“好”。秦某某上述行为,导致姬某某无法在部队安心服役,夫妻家庭关系受到严重影响,姬某某与孙某某多次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因孙某某不愿意而未离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明知孙某某系现役军人姬某某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孙某某多次通奸,并将不雅照片和视频发给姬某某。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同居或者结婚情形,故其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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